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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索赔,仅获百余万! 一案节约千万,律师顾问贵不贵?

发布日期:2020-07-24    作者:李学峰律师

案情介绍:
        甲系乙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合伙总额的1%,,丙系乙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后由于企业发展,丙未经甲及其他合伙人同意,将乙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份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 甲认为乙、丙侵权,向上海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连带赔偿其损失1300余万。乙、丙接到法院传票后,找到其法律顾问律师李学峰律师,委托李学峰律师代为应诉。 
        案件结果: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法院调解,甲仅获得100余万的补偿。 
        代理律师的工作:1、积极研究案件,制定应诉策略。2、出具专业法律意见3、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表达当事人意愿及法律意见。最终,说服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系首次遇到,系新型案件,如对方不愿调解,则驳回诉讼。在法院的驳回压力及代理律师的协调下,本案最终以100余万结案。
律师看法: 
        一、 甲的权利是受限的权利。 
        甲的身份及权利受股权激励合同、乙合伙协议的限定及约束,其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依据上述两份协议,甲在不退伙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前提下,其权利出资份额的权利仅限于获取企业盈利的分配。 
        二、 被告丙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其行为受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约束和调整。 
        三、 被告丙的行为未给甲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依据庭审事实可知,公司自创办以来,一直巨亏。作为其股东从未获得任何盈利,作为其间接股东的甲也无从获利。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的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均为负资产,不具有任何变现的价值。被告丙的转让行为对甲的身份及实际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其损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来讲:如果公司现在破产清算,甲所持有的份额其实际价值为负;如果将来公司上市,盈利,则甲所持有的份额才会有数百乃至上亿的价值。但,法律处理的应当是确定损失,对于不确定的损失,法律不应做出裁决。 
        四、甲的损失计算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甲损失计算的起始日期是2018年12月18日,但其依据的却是2019年4月的数字,姑且不论其数字的真实与否,单就数据的产生时间距离被告违约的时间已经过去5个月之久,其计算依据不具有合法性;甲的计算数据具有不确定性,甲所提供的数据中数据是“认缴”数据,并不是实缴数据。甲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提交的数据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其提交的数据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本案虽能够认定被告丙具有违约行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实际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加之甲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甲对两被告的诉讼。
办案心得: 
        律师业务,是个技术活。同样都是律师,但律师差别很大,一念千万,绝不是空谈,建议谨慎选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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