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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抓小偷受赞为解气殴打致死法不容情

发布日期:2020-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年25岁的阿某和阿某发现有人偷东西后积极加入抓贼的队伍当中,并成功抓住了小偷。为了解气,阿某和阿某与大家伙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小偷。后小偷因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而出现其他并发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阿某和阿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虽然得到大家的肯定,但因殴人致死,法不容情。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阿某和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3月3日21时许,吴某窜到灵山县X镇X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处,偷走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摩托车。吴某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远时,就被群众发觉并追赶。阿某和阿某等附近的几十名村民听说有人偷车后,亦先后纷纷加入追赶搜捕吴某的行列。后来,阿某、阿某等村民追上并当场抓获了吴某。因痛恨吴某的盗窃行为,阿某、阿某等村民遂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吴某。随后在押解吴某寻找其交待的盗窃同伙途中,阿某、阿某等人继续不停地用竹条、小树枝等对吴某进行抽打,前后参与抽打的村民有二三十名之多,将吴某打至全身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发外伤性脂肪栓塞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六时许死亡。同月4日,阿某和阿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阿某和阿某等人的亲属共赔偿了18000元殡葬费给吴某的亲属;此外,阿某的亲属还另代赔付了20000元给吴某的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阿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阿某和阿某伙同别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阿某和阿某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阿某和阿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引发本案,被害人吴某存在严重过错,可酌情对阿某和阿某从轻处罚。阿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阿某酌情从轻处罚。阿某的亲属亦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阿某相对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阿某和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他们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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