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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后所采取的补偿方式

发布日期:2020-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规范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行为,市劳动保障局将于近期开展生育保险稽查行动,对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 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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