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不备走骑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20-07-31 作者:王宇航律师
【案情】
2019年9月,吴某来到蔡某经营的摩托车专卖店,谎称要购买一辆摩托车,并说所带现金不够,需要回家拿钱付款,并让蔡某搭乘该摩托车一同回家取钱。吴某驾驶该摩托车搭乘蔡某行至一上坡路段时,吴某谎称摩托车马力不够,让蔡某先下车。蔡某信以为真遂下车,吴某乘机驾驶该车逃离。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5800元。
【分歧】
对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抢夺罪论处。吴某趁蔡某不备,公然将摩托车开走,是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吴某将摩托车开走的行为,不是暴力性抢夺行为,而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金紧密占有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的成立条件是其行为对物是否有暴力,对人是否有危险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他人对财务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关系,盗窃罪的占有手段行为是相对平和的,对人的身体没有危险的。
其次,在本案中,摩托车脱离蔡某的紧密占有,吴某将其开走的行为,不具有暴力性和致被害人伤亡的危险性,故不是抢夺行为。但这种较为平和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并取得他人财物,是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综上所诉,结合吴某的行为性表现,可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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