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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笔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发布日期:2020-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二)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

  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

  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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