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养老保险费萍乡一劳保所干事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0-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罗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7月起,罗某在安源区X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该街道所辖社区X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上交至区X镇养老保险收入账户。罗某于2011年底至2013年初共收取各社区X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共计18.81万元,并陆续上交9.77万元至区养老保险账户。剩余的9.04万元被罗某截留。罗某将其中8万元委托亲戚何某帮忙炒股,剩余的1.0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罗某分别于2013年6月7日、8日到安源区X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账户共补交9.0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将相关款项全部归还,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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