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罪的错误认识:借钱不是受贿
错误认识一:“收钱是受贿,借钱应该不要紧吧,大不了还掉”
风险分析:公职人员作为社会成员,同样具有买房、看病、教育、投资、消费等需求,完全可以像普通民众一样通过借贷来安排收支。然而,在亲友之间以民间借贷为特征的借款不会涉及受贿。但如果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又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话,即使归还,仍可能因为存在“权钱交易”的因素而被认定为受贿。比如,在巡查或调查自己或有关联的人之后去归还管理服务对象的借款的,并认为没有及时归还,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典型案例:在浙江高院(2017)浙刑终406号案件中,公职人员程某辩解称向俞某借款200万元系民间借贷。法院认为,俞某证实其于2007年借给程某200万元后,从未向程某催讨归还,而且为了与程某搞好关系也不会向程催讨。程某亦供述,其于2007年向俞某借款200万元后,其有能力归还,但一直未主动提出还款,俞某也未要求其还款。其知道这笔钱实际上不是借款,是俞某送给其的好处。两者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收受俞某200万元系受贿。
条文规定:《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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