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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犯罪定性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刘永超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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