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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08-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民法典》法条链接: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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