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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父母还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0-08-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
        小玲2008年10月出生于河南,父亲邵某徐州人,母亲王某为一名残疾人。在小玲1岁多时,邵某独自带着她回徐州生活。平时邵某打工赚的钱基本都是自己花销,还经常暴力殴打小玲,造成小玲一级伤残。法院依法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后,邵某是否仍须负担小玲的抚养费。

以案释法 
        邵某仍须负担小玲的抚养费。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本案中,邵某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有关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邵某的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邵某还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律师提示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在追究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同时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另行指定有关组织和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从而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和保障。《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此外,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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