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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布日期:2020-08-26    作者:单义律师
一、事实婚姻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二、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非血亲等),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时间界限上,而忽略了男女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法院如何裁判事实婚姻  法律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离婚案件时,若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却非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毕竟在一方坚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强求二人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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