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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第二次起诉离婚和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08-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
男方离婚争取房屋折价款
2岁2个月孩子(被对方持有)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1-26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第2次起诉离婚,近期分居和对方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对方无情将孩子据为己有。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离婚、财产、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
3、对方共计支付我方11万左右财产折价款
4、余略


诉讼中对方的抗辩:
1、孩子较小,离不开母亲
2、孩子近一年都是由女方及女方家人在照顾

重点支招:
由于案件难度较大
律师团队利用自己独有的离婚诉讼-抚养权技巧获取了最终的胜利
法院在孩子被对方持有一年的情况下,成功判决归我方抚养。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13日生育一子C,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之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半年以来,双方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孩子年龄较小,需要母亲的贴心照顾,原告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陪伴孩子,被告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原告父母也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孩子。被告婚前购买了鼓楼区和燕园12幢3单元202室房屋,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购买了苏A大众牌汽车一辆要求分割。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发生矛盾原因是原告在今年1月份没有与被告协商,把孩子送到武汉由原告父母照顾。原告的父母尚未退休,照顾孩子的时间有限,而原、被告在南京工作、生活,孩子在武汉由老人照顾,对孩子不利,也剥夺了被告作为父亲抚养和亲近孩子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为合适,孩子在南京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被告的父母已经退休,可以协助被告抚养孩子,被告也保障原告探视孩子,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购买了江宁区秦淮路室房屋,婿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9月13日生一子C。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17年年底双方分居,2018年年初,原告将C送回武汉老家,由原告父母负责照顾。2018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原、被告工作单位均在南京,原告年收入13万元,被告年收入14万元。原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登记在原告A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16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万元。被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室房屋(以下简称)登记在被告B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2.6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3万元。婚后购买了牌号苏A大众牌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5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坐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该是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关系,原告A要求离婚,被告B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在原告第一次要求离婚至今,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矛盾亦未化解,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其他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相关利益,甚至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原告A在双方发生矛盾分居之后,将婚生子C送回武汉老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的行为,不仅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也造成被告B探视不便。被告B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其父母均已退休,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协助被告抚养和照顾孩子,目前原告A也在南京生活,由被告抚养C,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能便于原告探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家人抚养C的便利性,依法认定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对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曰下午送回被告处。C年龄较小,原、被告双方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C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伤害,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院对原、被告双穷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割方案予以确认,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8万元;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5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对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日下午送回被告处:
三、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8万元;
四、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车辆折价款5万元;
五、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万元:
六、第三、四、五项折抵,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给付被告B折价款1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律师点评:
孩子抚养权是很多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在难度较大的案件中一定要寻求专业高明的离婚律师的体系帮助。
财产可以再挣,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机会不会再有。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方法——诉讼离婚需要提起几次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决离婚,第二次提起诉讼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看证据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那么离婚当事人就会问:离婚怎么这么难?我的婚姻难道永远离不了了吗?
世 界上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只要想离婚,离婚仅是迟早的问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后就马上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起诉前还应当继续准备离婚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且不可大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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