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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通道路加宽导致电线杆紧邻路面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20-09-06    作者:丁嫣律师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及学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1]归责与责任不同,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归责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
对于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几个归责原则所构成的问题上,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论。一元论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论观点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公平责任’多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所以,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2]。三元论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元论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3]三元论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失责任原则,不问过失责任原则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归责原则的类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论通说,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准则,该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无过错,无责任。因此,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在价值判断上,过错责任原则关注的是行为的道德非难性,强调矫正正义的实现。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损害后果。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不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换言之,过错并不属于确定责任的考虑因素。这是因虽然行为人的活动本身没有过错,但活动给社会或者他人带来了危险,形成危险的人应当对自己的危险活动负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该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于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如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等。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本案归责原则的选择
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三种归责原则规定即可看出,过错责任原则系侵权责任的一般性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上没有大的争议,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公平责任原则则只有在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均无过错、且亦不属于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基于公平原则判定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因此在适用归责原则认定侵权责任时,应当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在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则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且受害人亦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本案中,受害人受伤死亡系因其无证驾驶未年检车辆撞到路边电线杆所致,并不存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或者其他特别法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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