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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商谈判技巧

发布日期:202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纠纷协商谈判技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事故要经过,医疗机构的申请或患者的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向法院起诉,调解,裁决或判决等比较复杂的过程。所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患双方都应当积极协调、稳妥地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是主张协商解决。

  协商处理医疗事故最关键过程是谈判,这种谈判涉及到医学、法律、社会学等相关因素,运用、平衡这些因素需要经验和智慧。医院是医疗的专业单位,或许不缺少这种经验和智慧,而患者方面往往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和智慧,更不要说技巧。恰好此前笔者曾在金虎论坛法律咨询版回答过一位患者方面网友咨询,现在将这一咨询回帖奉献出来。其实笔者没有真正参加过处理医疗事故的谈判,本文只是从一般商务谈判中总结出来的技巧,仅供大家参考:

  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法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准绳,即使不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上法院也同样要以法律为准绳。

  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没有责任,缘何赔偿?处理医疗事故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责任。认定责任后,应立即固定证据,然后再谈赔偿问题。这里的固定证据,是指以可以再现的方式记录如要求医院书面承认事故责任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医院的承认过程,否则就可能出现医院先承认后(在感觉索赔金额较大时)否认的情况。

  3、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如原发疾病医疗费用不应计入事故导致的损失金额。如果没有准确的损失金额,就无法确定索赔金额。如果自己都不知道实际损失的金额,当然也无法设定自己的谈判底线,更无法说服医院?

  4、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如是否已经上报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因为医院通常不愿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没有报告前医院通常会同意给患者较多的赔偿。如果盲目地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会让医院有悬剑落地之感,会给谈判造成不利。

  5、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医院通常会顾及社会影响,适当地调动、利用社会影响会有利于事件的尽快处理。

  6、综合事故责任、损失金额、处理进度、双方心理等各种因素切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否则会导致谈判破裂。

  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特点,分工负责、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齐上阵,冲淡了主力的声音。

  8、有理有节地谈判策略,抓住主要矛盾,如果交流的内容太多,就会冲淡重点意见。

  九、如果家庭成员不具备相应的谈判能力,应当寻求外援,如委托有经验的律师。

  二、医疗纠纷官司技巧包括哪些

  1、医疗纠纷的证据搜集

  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

  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

  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

  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

  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2、医疗鉴定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3、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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