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指示交付
发布日期:2020-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②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须注意:《物权法》第25条要求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事实上,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有点复杂。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①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移转(见【例1】)。②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见【例2】)。
【例1】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双方约定等甲、丙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时,乙直接请求丙返还相机。①指示交付是为了两全其美。②甲对乙让与的是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因为此时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丙还是有权占有人)。③甲、乙让与债权性返还请求权的合意达成时,甲同时将对相机的间接占有移转给乙,完成了指示交付,乙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租期届满,丙成为无权占有人,乙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对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丙听说后提出购买该手机,甲表示同意。双方还约定丙自己找乙要回该手机。①甲不是该手机的间接占有人(因缺乏占有媒介关系)。②甲可将自己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丙,以代交付。甲、丙达成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时,即完成了指示交付,丙取得手机手机所有权。③虽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单独转让,但通说认为,指示交付属于利用可以承认的例外。
【例3】甲将笔记本电脑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丙于5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甲将电脑出卖给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租赁期满后,因甲的疏忽,乙于8月1日才收到甲出卖的通知。问:丙何时取得电脑的所有权?①这一问题《物权法》没有规定。②通说观点是:5月1日丙即取得所有权。但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即直接占有人乙接到通知之前,所有权的变动对乙不发生效力。就是说,虽然丙已经是所有权人,而且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丙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须等到8月1日,丙对乙的返还请求权方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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