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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关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0-09-23    作者:朱明胜律师

功能性解释的基本原则即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 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功能性特征之外,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放大器等。功能性特征与结构特征的等同认定有两点不同,一是对比基础不同。前者是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所有功能或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特征,而后者是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本身。二是认定标准不同,前者要求功能效果相同,而后者要求功能、效果基本相同。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功能性特征本身是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其字面含义较为宽泛。加之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未经实质审查,如果对于功能效果基本相同,则会不适当的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等同认定尺度适度从严的同时,为了将专利申请日后新技术导致的等同替换手段涵盖进来,该条将侵权判断的时间点放宽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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