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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20-09-25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在英文中写作Death Penalty,它是世界上广为人知的最古老的刑事处罚,更是对人类生命的剥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死刑定义为,“指有获得授权的国家机构将罪犯处死的刑罚”。[ ]我国通说一般将死刑定义为“剥夺犯罪份子的刑罚方法”。[ ]但是与前述的观点相对,贝卡利亚的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表述“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了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
  在世界范围内,死刑区别于其他的刑罚被认为有以下特征:首先,死刑不是可以由任意一个人来实施的,它是由国家这个特定的主体来实施的,是具有专属性的,其次,死刑是特定的刑罚,死刑一旦执行便不可颠覆,最后,死刑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同于其他的刑罚,死刑的适用条件,对象,程序等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一种刑罚,死刑的执行方式从古至今也不胜枚举。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和注射。斩首和电刑虽然可以快速致死,但是行刑会给犯罪分子带来难忍的痛苦还会使尸体遭到破坏,也不符合某些宗教的信仰,所以这两种执行的方式渐渐被废黜了。
  二、死刑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追溯它的历史,由于原始社会时期,还没有出现阶级观念,大家都是平等的,所以那个时候并不存在死刑一说。到达了氏族社会,在那个时候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体制,一切都是按照历来的风俗习惯在运行的,到了封建社会,死刑也渐渐步入了顶峰时期,在启蒙思想运动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通过法律文件来限制和废止死刑。例如1966年联合国发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人人享有生命权,而且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到2015年7月为止全球还有58个国家保留死刑[ ]
  但是,随着近几年在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进程上又出现了逆潮,例如由于恶性犯罪的增加,一般的民众开始担心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受害者,开始转换对于废除死刑的态度,例如在法国再废除死刑后进行的舆论调查表明,大多数人主张恢复死刑。美国也有一些废除死刑的州再度恢复死刑[ ]。
  三、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
  围绕死刑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犯罪者是否有必要付出生命来赎罪的争论。
  支持保留死刑论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观点出发,第一,死刑的存在是对犯罪分子的罪行的惩罚,惩罚的手段就是剥夺他们的生命,即出于报应观。“第二,支持保留死刑的另一观点就是威慑论。因为死刑是生命刑,是从肉体上将犯罪分子根本消灭的刑罚,他对犯罪分子造成的伤害是任何刑罚都鞭长莫及的,还有一方的观点,认为应该废除死刑,支持废除死刑一方,主要是从生命的不可再来仅此一次的价值出发。例如著名的哲学家边沁说过,“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没有必要的[ ]。”主要从以下几个观点出发,第一,他们认为死刑是极其残酷的非人道的刑罚。残酷的刑罚是指不尊重罪犯尊严和人格,或者剥夺或限制罪犯不应该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或者无助于实现使罪犯成为新人要求的,或者造成罪犯肉体或精神上嫉妒痛苦的不必要的刑罚[ ]。第二,还有支持废除死刑者从反对报应观的正义性的观点出发,认为死刑与当代社会文明的价值观相悖,是野蛮时代的复仇遗风。要想消灭犯罪,通过刑罚是达不到的,犯罪的发生是社会中各种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的结果,要维持社会秩序,消灭犯罪,仅仅靠死刑是完全达不到的[9]。
  四、由死刑存废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前面论述的关于死对于死刑的保留与废除的争论,我们无法说两者谁对谁错,但是在当前的国内外环境之下,笔者认为有必要保留死刑的存在。首先,从死刑的起源来说,死刑的发展是符合自然法的。自然法的根本是追求人类的幸福,以法的正义性为要义,死刑起源于社会中的同态复仇符合当时社会的“欠债还钱”、“以命抵命”的朴素正义观。其次,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死刑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后,死刑并不是非人道的,更不是对于人权的漠视。毕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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