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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厂房转租后遇征收,转租人还能领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吗?

发布日期:2020-09-2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了。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均应由征收时的实际经营者领取。如下面这个案件,周某将房屋转租给谢某,谢莫再转租给陈某,陈某经营期间房屋被征收,谢某主张自己也应该分取部分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就未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装修损失应否赔偿及停产、停业损失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及陈承租在本案中的诉请可知,本案双方租赁合同系因拆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虽然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但鉴于拆迁方已就案涉厂房补偿了相关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一审根据《某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合同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以及双方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分配拆迁补偿款,并无不当。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中“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该厂房,一切建筑物、水电、消防等设施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属乙方经营性补偿归乙方所有。双方结清厂房折旧费、水电费等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的约定,以及陈承租系案涉厂房的最终使用人,一审根据陈承租的诉请将停产停业补偿及搬迁费补偿全部判令归其所有,并无不当。谢出租认为其亦应分得部分停产停业补偿款及搬迁款,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谢出租现实际领取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费补偿金额仅为381650.1元,故一审判令以此数额返还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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