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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角下农民工权益保障不足与对策

发布日期:202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还不能够完全的对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应该平等的享受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取得劳动报酬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但是,因为农民工群体的文化水平整体较低,没有固定的工作,在就业中随意性较大,参加工作时也很少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合同,最终导致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遭受侵害,损害了农民工群体的整体利益。

  一、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农民工在就业时容易遭到歧视。

  很多单位在招收雇员时,都将农民工定义为文化素质较低的体力劳动者,这种思维定势最终导致农民工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农民工与其他人员相同,都享有最基本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在实际的就业中,农民工却经常遭受歧视的目光,甚至会受到他人的欺诈。一些用人单位还会设置一些非法的合同条款或者是一些口头上的限制来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有些单位在招聘中明令的禁止农民工晋升到企业高管中。

  ( 二) 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劳动法中,劳动报酬权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代表着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获得认可的程度。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按劳分配是我国最为基本的劳动分配方式,这也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本的一种规律。在劳动法律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却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待遇水平也远低于相同行业的非农民工群体。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提升很慢,虽然偶然有涨薪,但是涨薪的幅度也是十分小的,即便如此,农民工在工作中也没有什么话语权。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群体,他们被要求长期的加班,还要遭受工资的拖欠以及克扣。这种种现象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工作的热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 三) 农民工群体在社保中的参保率不高。

  作为社会保障法中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一项特别重要的福利制度,它重在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劳动机会时,最为基本的生活。而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要通过多种方式与渠道,采取措施来实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还要按时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失业保险制度都只在城镇职工中覆盖,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该范畴之中。农民工因为文化水平较低,从事的大多都是技术含量低的高强度体力劳动,他们的安全容易受到威胁,职业病也常有发生。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资金几乎不会为其缴纳保险费,就算是缴纳,也只是针对一些个别险种而已,最终导致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时,得不到救助以及补偿。

  二、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

  ( 一) 二元化城乡户籍制度的限制。

  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制约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化,最终导致了二元化的城乡户籍制度的形成。21 世纪以来,虽然我国的城镇化速度不断的加快,城镇与乡村之间的人口流动也大幅度的提升,以前的一些与户籍相关的政策措施也被摒弃,但是二元化的城乡户籍制度仍旧没有改变其最为基本的性质。而这种性质的种种弊端已经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甚至还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这种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城镇居民与非城镇居民两类,这就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虽然其工作以及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是农民的身份仍旧存在,社会地位仍旧被定义为社会底层群体。而社保制度中的某些规定是将农民群体排除在外的,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中很难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权、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权以及自己子女的教育权等一系列的国家福利政策。虽然一些地区也制订了有关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措施,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民工群体仍旧无法享受这种最基本的国家福利。如果国家不改变这种现状,农民工就无法真正的融入到城市中的生活,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不能够健康持续的进行。

  ( 二) 我国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不健全,在执行中存在困难。

  至今为止,针对劳动保障,我国仍没有特别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立法的层次也较低。在劳动法中,对于农民工群体,规定了许多制约性的条款,却没有明文的规定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款。劳动法作为规范我国劳动关系的最为基本的法律,应当将全部的劳动者以及所有应该包括的劳动领域都涵盖在内,但是它却变质的成为了限制农民工群体权利的法律。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法中,它作为一部实体法,应该具备相关的配套法律内容。但是,在实际中,它不仅缺乏这种配套的内容,就连一些其它零散的配套法律也存在立法层次低、操作困难等现象。同时,各个地区中法律法规对于克扣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操作依据以及规范措施。除此之外,针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在执法中力度严重不足,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之中有许多已经规定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条款,但是,其在执法中却没有得到落实。一些监察部门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严格的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现象惩戒力度也不足,使得大多数的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在现实中形同虚设。这种现象最终使得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逐年的增加,用人单位也更加的忽视农民工的利益。

  ( 三) 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较低,缺乏法制观念。

  因为农民工自身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导致他们缺乏法制观念,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意识也较低,更不会在风险还没有发生时先进行防范以及自我保护。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更不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很多农民工因为家庭生活困难,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并且寻求新的发展的选择进城务工。因此,他们可以忍受在环境很恶劣的地方加班工作,甚至忍受来自用人者或者其他人的侮辱以及打骂这种严重的侵犯他人人权的事而不还击。在如今这种就业越发困难的形势之下,农民工受到权益的侵害,若是他们选择以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也就代表着他们将会失去自己辛苦得来的工作,甚至会付出更多的经济上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

  三、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 一) 进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

  我国现有的二元化的城乡户籍制度,加大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在 21 世纪之后,我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水平相较于以前有了较大的提升,对于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但是,二元化的城乡户籍制度仍旧限制着农民工在城市的发展,面临着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一系列的问题。要想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对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城乡的一体化。同时也要保障所有的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中能够同工同酬,从而使得城乡的经济能够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也要从现实出发,逐渐的完善相关的户籍登记上的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就业、社会保障领域、福利政策、子女教育以及住房等方面都不再受到户籍的限制。健全有关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只有保证社会的公平,就业的平等,才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制度的健全。

  ( 二) 加大法律宣传,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理念便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但是,在现实中,对于农民工的歧视却完全不符合我国最基本的执政态度。因此,一定要加强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上以及人权意识上的宣传,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能够树立起尊重、理解农民工的意识,从而消除人们对于农民工的歧视心理。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实行物质以及精神上的双重奖励,对于一些能够消除歧视农民工的措施进行推广。积极的发挥社区的作用,让农民工可以更好地融入到这个城市。相关媒体还要对我国的三农政策进行大力的宣传,让让全体的成员都能够了解农民在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发展中所做的重大的贡献,从而加强社会成员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监督。

  ( 三) 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至今为止,我国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些制度的覆盖范围都较窄,有大部分的农民都没有被囊括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因此,我国一定要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使得农民工也能与城镇居民一样平等的纳入社会保障之中,及时的解决各种突发情况。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农民工工作的环境一般都是安全措施保障不足、劳动强度较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地方。因此,国家要强制性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且还要及时的缴纳保费。除此之外,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还要对农民工进行引导,让他们积极的参加医疗保险,解决在工伤时的医疗问题。还要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国家要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针对那些就业比较灵活的农民工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来选择是否参加,缴纳的费用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部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在更换工作时,还要保证他们的社会保险得到有效的转接。

  结 语。

  在劳动法视域下,我国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仍旧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我们要积极的对其进行探索,找寻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且对劳动法已经相关配套法律政策进行完善,在根源上保证我国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宏,杨振,王卫防。 理论·实证和路径: 国内学者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J]. 安徽农业科学,2011( 26) .

  [2]王家骏,张辉峰。 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冲突与解决途径[J]. 经营管理者,2011(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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