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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和性质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保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主要有二,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下面分别分析这两种权益的形成和权利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那么,现金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呢?人寿保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险费是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相匹配的。一般而言,年龄越大,保险的危险性越高,所以,人寿保险的保费本应逐年递增,但是考虑到人们的支付能力可能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如绝大多数工薪阶层退休后收入锐减,无退休费者丧失了劳动能力更不用说了。因此,一般保险公司将保险费的收取设计为"平均保费",即每年交纳同样的保险费,相当于年轻时多缴了保险费,以弥补年老时所缴金额的不足。另外,有些人寿保险合同还设计有储蓄或投资分红转让,除了扣除风险保费外,剩余部分的缴费经累计投资后,到保险期满后作为期满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提前退保,这部分保险费也作为现金价值的一部分。本案的鸿泰分红型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

  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

  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而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是一种期待权。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的期待权转变为现实的请求权,保险人具有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此时,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是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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