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途中遭车撞 工伤赔偿起纠纷
发布日期:202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所受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由舒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其双方间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即时付款,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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