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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发布日期:2020-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英国法的源头: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的形成:

  ①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告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②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法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

  ③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它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讼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有关。

  (3)衡平法的兴起。

  ①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②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深。

  ③普通法的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

  (4)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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