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己、郑某甲等假借代办信用卡名义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朱某己先后召集被告人郑某甲、邱某某、汪某某、朱某乙、龙某某、陈某丙、杨某、郑某丁、李某某等人,由朱某己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雇请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并购买多张银行卡用于诈骗收款。郑某甲、邱某某及邱某健(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信用卡诈骗网站的推广和维护,从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分发给汪某某、朱某乙、陈某丙、杨某、龙某某、李某某、郑某丁和龙某慧(另案处理),由上述人员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代办信用卡的“材料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并将被害人的信息提供给郑某甲、邱某某等人,郑某甲、邱某某等人再冒充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工作人员,以检验被害人还款能力的名义进行验资,要求被害人往自己的银行卡内存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并开通网银。当被害人把验资的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后,郑某甲、邱某某等人给被害人手机发送一个“钓鱼”网站,被害人在“钓鱼”网站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后,郑某甲、邱某某等人则在该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网银对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转账。在转账期间,被害人手机会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郑某甲、邱某某等人便打电话给受害人谎称是担保公司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验证码告诉他们。在获知验证码后,郑某甲、邱某某等人随即在网银上输入验证码,将被害人的钱款转至作案所用的银行卡账户内,再由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戊等人取现后交给朱某己。通过上述方式,朱某己等12人骗取李某霞等7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略)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己、郑某甲、邱某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朱某己、郑某甲、邱某某等1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信用卡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以被告人朱某己为首的诈骗团伙,相互之间分工合作,行骗伎俩环环相扣,以代办信用卡为名,假借验资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开通网银,并利用“钓鱼”网站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借此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据为己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