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基于历史原因的考量,即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封建时代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相结合。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为各自身份特权的不同需求,成立重叠所有权。而且因身份特权,使物权变成对人的支配,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因此旧物权制度自须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旧物权整理完毕,即以法律固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
2、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而原则上既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也不能为之设定义务。因债权内容与效力同第三人无关,故其任由双方约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必以法律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就有直接支配性,并且可以对抗一般人。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习惯或契约创设,则有损公益。如果给予一般性的权利以物权法上的保护,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远甚于债权的。因此必须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限制。
3、基于公示的需要。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关系密切,物权法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便于公示。抽象的物权要在现实中实现其绝对性和排他绝对性,就必须有可被识别的外观形式,动产和占有和不动产登记就承担了这样的使命。不过受制于他们的物理特性和构造机制,占有和登记没有能力表现形态多样的物权。占有尽管在法律中是所有动产物权的外观形式,但如果没有当事人设定质权或存在留置权的旁证,它只能表现为动产所有权。登记能承载更多也更复杂的信息,但只要登记审查和登记记载完全依靠人工操作,即使不考虑其他成本,单就为了减少登记机关的工作成本和交易者的信息收集成本,登记对象也只能是简约明了的物权,而不能任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正是因为公示的形式和效能非常有限,物权就难以向债权那样自由,其类型和内容的法定也就成了不二法门。
4、基于交易安全及便捷的需要。物权有对世效力,其得失变更应力求透明。只有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一般人才能对财产的归属一目了然。只有通过物权法定主义将物权类型化法定化,财产秩序才能透明,交易才能安全和透明。
相关法律问题
- 你好,我想咨询下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根据什么原则来进行的? 4个回答0
- 住了三年的房子地暖漏水,淹了楼下。这些责任应该由谁负责。定则是如 0个回答0
- 开庭时 被告提出反诉后 原告能否根据“被告就原告原则”申请变更审理 7个回答0
-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中的提现 1个回答0
- 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0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