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法|原告以合同有效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张梅律师

1案例来源
        名称:王仁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32号 
        合议庭成员:贺小荣 王富博 李伟 吴景丽 麻锦亮 
        2争议焦点 
        原告以合同有效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认定合同无效的,应该如何处理? 
        3裁判观点 
        三、关于建行临沂铁路支行的责任问题。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直接决定和影响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二审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尽管王仁辉在其上诉理由中主张一审判决未就协议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作出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其在上诉状和庭审中始终未就其因借款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在法庭向其特别释明后,王仁辉继续坚持合同有效之主张,仍未请求建行临沂铁路支行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因此,对王仁辉有关建行临沂铁路支行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主张,因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说,即便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王仁辉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违约责任请求,可以涵盖合同无效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王仁辉仍应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及其与建行临沂铁路支行的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仁辉既未举证证明其因借款合同无效所受的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该项损失与建行临沂铁路支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法院对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失去了裁判的事实基础。就此而言,一审判决未就借款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作出裁判在结果上亦无不当。当然,如果王仁辉认为其确因借款协议无效而遭受损失,且该项损失与建行临沂铁路支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以依法另寻救济途径解决。 
        4法条链接 
        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