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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体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什么?

发布日期:2020-11-23    作者:张绍杰律师
  现行《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3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然而,在生活中,我们很难正确理解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权威的解释。一般是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进行理解,主要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
  那么,如果妻子婚前曾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也曾对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丈夫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就能够得到支持呢?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为什么《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对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实际生活中,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大主要类别。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这里的指定传染病是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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