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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有贷款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0-12-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王A、李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A市一号房屋由王C继承,王C分别给付李B、王A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李B与王A原系夫妻关系,王D系二人之子。李B与王A于1993年离婚。王D与王C系夫妻关系,王D于2018年6月10日去世。位于A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1102号房屋)系王D、王C结婚以后购买。

被告辩称 
        王C辩称,不同意王A、李B的诉讼请求。
        一、我与王D系夫妻关系,我是合法继承人。王D生前留有的合法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二、我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王D的遗产进行分割。1.廊坊102室房屋系王C婚前财产的转化,该房屋虽在婚后购买,但出资款全部来源于其出售婚前财产所得售房款,该房屋为王C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2.1102号房屋系王C婚前购买,首付款和婚后还贷部分均系婚前房产售房款支付,不属于王D的遗产。王D对家庭贡献程度较低。从公平角度讲,也不宜简单、机械地认为还贷部分全部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对于婚后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法院应酌情考虑对我进行多分;3.位于三河市2-5-1-1房屋系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王D的遗产;4.我与王D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仅仅2年,婚后王D几乎没有收入,所以婚后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王A、李B主张的理财,系我的婚前个人财产,都是我用婚前售房款进行理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王D的遗产,且赎回后已经全部用于生活消费,不应当进行分割。 
        三、王D生前的支付宝账单及银行流水账户显示,几乎无余额,且对外有大量债务。王D去世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王D的个人债务。该部分债务应当从王D的遗产中予以扣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李B与王A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7年离婚,王D系二人之子。王D与王C于2016年5月3日登记结婚。王D于2018年6月10日死亡。 
        位于三河市2-5-101房屋于2013年9月13日登记在王C名下。 
        2015年12月16日,王C与孙A、陈H签订《A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C以4160000元价格将其名下位于B区2号房屋出售。 
        2016年3月21日,王C与尹Q签订《A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尹Q以5020000元价格购买王C名下位于朝阳区商业04号房屋 
        2016年2月底,王C与付W签订《A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C购买1102号房屋。 
        2016年5月20日,王C认购廊坊市3102号房屋一套,总价款1462824元。该房屋现登记在王C名下,名称为楼庄路102室。 
        位于F区902房屋系王D于2009年2月12日购买取得。2016年5月31日,王D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杨F。 
        截至王D死亡时账户均无大额余额,李B、王A均同意不予分割。李B、王A要求分割王C招商银行理财款项。 
        关于共同债权27000元,债务人已经偿还给李B、王A,二人称已用于办理王D丧事,王C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此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王C所有,剩余一半依法继承。王D生前多次向多个银行、公司借款,借款金额暂无法确定,且双方对王D借款为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借款存在异议。 
        庭审中,李B、王A称王D、王C婚前同居多年,王C婚前名下房屋系二人使用同居共同财产购买,未提交相关证据,且王C对此亦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位于A市一号房屋归王C所有,剩余贷款由王C负责偿还; 
        二、位于廊坊市102室房屋归王C所有;

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1102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及交纳首付款时间均发生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前,并无证据证明王D对首付款有出资行为,故该房产应为王C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C称夫妻关系期间亦由其个人偿还贷款,与事实不符。 
        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先析出王C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份额由王C、李B、王A依法继承。 
        王C、王D于2016年5月3日登记结婚,而王C于2016年5月20日认购廊坊市102室,并于2016年5月27日交纳全部款项且登记在王C个人名下,考虑二人结婚时间较短,王C出售婚前望京两套房屋取得大额款项,亦没有证据证明王D存在出资行为,故该房屋应为王C个人财产。 
        现今社会夫妻关系稳定程度大大降低,每个人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意识也不断提高。在婚姻过程中如因意外或离婚等不得不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婚前财产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没有特殊约定的夫妻双方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均分,而一方婚前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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