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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公司的客户信息发给竞争对手违反了什么义务?

发布日期:2020-12-0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违反了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一般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形式。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将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及物流信息提供给竞争公司,其余股东起诉其违反了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法院就认定其仅违反了忠实义务。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谢某作为启华公司的监事是否存在违反我国公司法、启华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及违反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为,谢某是否因此获利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谢某系启华公司的监事,享有启华公司50%的股权,蔡某、谢某作为公司股东,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对于股东二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中亦明确约定“禁止任何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私自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任何公司客户的业务活动”、“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谢某在任职期间,参与启华公司经营期间的相关业务活动首先,谢某因其职务便利知悉启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及物流信息,而谢某将启华公司经营中的上述信息提供给案外人“MarkLEE,为案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了经营上的便利,…..第三,就蔡某提交的邮件资料可以看到,谢某的启华公司企业邮箱中同时存在案外人的企业邮箱,且谢某曾向启华公司客户推送了“MarkLEE”的邮件信息;第四,谢某与启华公司的客户进行微信交流中存在对启华公司的不实言论。谢某抗辩称其因与蔡某发生纠纷,为了报复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信息,且其向案外人提供的信息并非公司秘密而是一般人均可通过网络知悉的内容,对此,法院认为,谢某作为启华公司监事,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实勤勉系其基本义务,其向案外人提供的信息虽非商业机密,但均系与公司运营息息相关的信息资源,结合一般商事规律、普通大众认知及公序良俗,可以推定谢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启华公司信息向案外人提供,并为案外人提供了经营便利,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了启华公司的利益,蔡某诉请谢某立即停止损害启华公司利益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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