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法律的无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资金及衣物帮助被法院判刑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刘某、杨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央城邦”建筑工地务工,刘某在工地领工,系包工头。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在驿城区十三香路的一家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发生争执,陈某打白某一拳后跑出网吧,白某等人追赶至网吧门外,二人发生撕扯,在场人劝解。陈某挣脱后跑离现场,白某等人随后追撵。
陈某跑回租房处拿一把菜刀后冲出租房处,在一胡同处遇到追赶至此的白某等人。对打中,陈某将白某砍倒,白某抓住陈某的衣服不放,陈某又朝白某的头部连砍数刀致白某死亡。陈某回到租房处后, 刘某、杨某分别为陈某提供现金1000元、裤子一条,帮助陈某逃跑。当日,刘某、杨某到案,陈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发生争执、撕扯,在被害人白某等人追撵后滋生杀人之念,持刀连续砍击白某身体数下,致白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被追撵中已进入相对安全处所,有条件采取正当措施避免事态扩大,但其却携带刀具返回主动斗殴,本身具有违法性和主动侵害性,且在持刀砍击被害人数下,被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之际又连续砍击致命部位数下,不符合正当防卫之条件,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被告人刘某、杨某明知陈某涉嫌严重犯罪,分别为陈某提供现金、衣物,帮助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陈某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虽有一定的责任,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引起互殴的主要责任和主动性在于陈某,被害人的死亡也主要系在被害人已失去自我保护和反抗能力之后,陈某继续实施的加害行为所致,故诱因不足以对陈某从宽处罚,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某、杨某因涉嫌对被害人实施犯罪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窝藏罪行,系自首。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
律师评析
本案中由于刘某、杨某对法律的无知,在陈某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及衣物,帮助陈某逃跑,构成窝藏罪。笔者到看守所会见刘某,刘某说的最对的一句话就是“我从来没有碰见过这样严重的事,心里比较紧张,根本来不及反应该怎么做?当时作为陈某的包工头给陈某一千元钱不是很正常吗?没有想到构成了犯罪。”所以,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有必要了解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或许关键时刻就能避免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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