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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集资诈骗罪法定刑幅度上升,处罚力度增大

发布日期:2020-12-28    作者:尤荣会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集资诈骗罪做了重大修改,将刑法第192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新旧法律条文对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一、刑期
(一)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刑期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从“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修正案删除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罚金、没收财产
(一)罚金: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原法条关于不同量刑档次罚金幅度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罚金数额将由法院自由裁量。
(二)没收财产:原法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才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但是修正案实施后,只要“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即可适用没收财产刑。
  三、增加单位犯罪条款
  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在《刑法》第200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中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次刑法修正案直接将集资诈骗罪关于单位犯罪的情形规定在《刑法》第192条第3款,目的在于增加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并与刑法条文相匹配。 
  总体上,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增大。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动辄几百人甚至上千人,人数众多。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既遂后往往无节制挥霍资金或者隐匿财产,追赃困难。集资诈骗行为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且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因而,国家增大打击力度,以更严苛的刑罚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修订后的刑法是否更合理,是否更有效,有待实施后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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