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判,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发布日期:2021-01-1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得知,若该判决已生效,并且该判决已查明的事实是本案的待证事实。这种情况下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仅仅是该判决书涉及的问题或法律适用方面与本案类似,但该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则此种情况下该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只能提交给法庭供法庭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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