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案:欠物业费违约
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下称靖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辖区内首例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判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广西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作为靖西云天城物流区的前期物业公司,管理期限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接管为止。原告在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梦租用靖西云天城物流区A7栋某商铺,租期从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租用的商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2.5元/㎡/月的标准,每3个月为期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同时代收公摊水电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如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欠交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计2661.2元。经催交无果,原告向靖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违约金。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在商铺租用期间,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没有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黄某梦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2661.2元及利息381.12元,2020年6月25日之后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宣判后,主办法官表示: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旨在向不诚实守信的行为说“不”,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金钱债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补充了金钱债务的种类,不仅包括合同价款、劳动报酬,还包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和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利息等。《民法典》补充了金钱债务的种类,语言表述更加准确。二是将《合同法》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改为可以请求其支付。理由是: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债权系请求权的范畴,对于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金钱债务的履行有以下几个特点:(1)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2)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一般也不应当免除债务人的金钱债务;(3)可能发生货币贬值的问题。 2.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混合权利状态,业主基于区分所有权支付分摊费用即物业费同样是法定义务,只是支付物业费的方式、计算标准可以由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加以确定。可以认为,业主支付物业费是法定义务基础上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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