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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被录视频,会被敲诈勒索--获取手机通讯录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发布日期:2021-01-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网络诈骗犯XXX通过在漂流瓶APP平台放置漂流瓶,随机选取作案对象,诱导他人进行裸聊,并利用木马软件,诱导他人点击链接,非法获取对方的手机通信录和短信内容;
   后以将裸聊视频发送至对方手机通讯录中的人员为要挟,对被害人罗XXX、应XXX、沈XXX、赵XXX、徐XXX进行敲诈,共敲诈得款7223.17元,同时非法获取上述被告人的手机通信录300条以上,短信内容50条以上。 

   诈骗犯购买可以获取手机通讯录和短信的木马软件和裸聊视频。之后其就在QQ中扔内容为“身体互看”、“寂寞聊天”等的漂流瓶,等他人捡到加其为好友后,其就将木马链接发过去骗对方点开进入直播间裸聊; 
   等对方点击并确认登陆后,其就能在互联网后台获取对方手机上的通讯录和短信的全部内容,后再用事先准备的女性裸聊视频与对方进行裸聊,截取对方裸聊视频后与手机通讯录、短信整合起来发给对方,要对方花钱消除视频,否则就将裸聊截屏发给他们的通讯录里的人。 

   这样受害者(对方)就会同意给钱,其就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发给对方叫他扫码付款。 

   同一个对象敲诈成功一次后,其还会敲诈对方。 

   故,目前无其他证据证明网络诈骗犯XXX非法获取的短信的具体内容,亦无足够证据证明短信数量达到五十条以上; 
   同时被告人非法获取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均为姓名加手机号码,数量未达到五千条以上,故网络诈骗犯XXX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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