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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夜班12小时违反劳动法吗

发布日期:2021-02-20    作者:孙术校律师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此条的规定,单位加班的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加班时间。但是协商基本没有,能及时支付加班费就不错了。每天加班不得超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平均起来每天加不得超过2小时。
二、《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这条规定基本是空置的,在劳动者与企业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的,拒绝加班就等于失业。
三、《劳动法》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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