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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的裸照敲诈勒索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发布日期:2021-02-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XX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时XXXXXXXX聊天,并偷录下时XXXXXXXX与其裸聊的视频及照片。
   随后,被告人李XXXX与被告人张XXXX预谋用裸照、裸聊视频敲诈时XXXXXXXX3万元。 
   同年11月2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李XXXX、张XXXX通过电话威胁时XXXXXXXX,若不交出3万元,便将手中掌握的裸聊视频、裸照寄往时XXXXXXXX家中。 
   随后,被害人时XXXXXXXX报案。同日,公安机关将前往郑州市中原区取钱的被告人张XXXX抓获。同日,在张XXXX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李XX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XX、张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时XXXXXXXX的报案及陈述,裸聊视频、裸照光盘,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赃物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XX、张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胁迫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XX、张XXX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XXXX、张XXXX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张XXXX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李XXXX,构成立功;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本院依法对李XXXX、张XXXX减轻处罚,并对张XXXX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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