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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日期:2021-03-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B市1号房原为公房,2017年6月份前后承租人由张大变更为原告,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将房屋购买为私有。2018年1月16日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证,;2019年1月3日,因被告扣留上述房产证,原告补办了房屋产权证。张大是原告的爷爷,张三是原告的四叔。三被告以张大去世后陪伴原告为由住进涉案房屋内,并将自己的房屋出租获利。后原告要求三被告搬出房屋,三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搬出,导致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完整使用物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从B市1号房中搬离腾空,将房屋返还原告;三被告按每月4000元赔偿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月16日至实际腾退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原告时为止。
    二、被告辩称。三被告辩称:在房屋变更所有权人之前,张三兄弟三人和原告有协议。按照协议,原告分得涉案房屋的40%,张三分得40%,剩余20%由其他孩子共有。张三有房屋的使用权,李四、张小是张三的妻子和儿子,因此也有使用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涉案房屋原为张大承租的公房。2015年12月3日,张大去世。张大共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张六、张大(原告之父,2018年1月去世)、张五、张三。李四为张三之妻、张小为张三之子。2015年12月7日,原告与张三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费用承担协议书》,约定:自原承租人张大去世后,使用此房屋产生的费用如房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网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张三和张一俩人共同承担,由张三代为缴付费用,具体每项费用各自承担多少可自行协商,本协议不做详细说明,但是不可以一人全部承担,必须由张三和张一共同承担。2017年3月6日,原告、张三、张五、张六、张大等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1号房因原承租人张大去世,决定变更新的承租人为张一,并由张一和张三俩人共同承租此住房。房改房之后,变更产权人为张一,此房必须出售。出售房款按张大生前遗愿,张一分得40,总张三分得40%,剩下20%由张三、张五、张六三人共同拥有。同日,原告作为借款人、张三作为贷款人签署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如下:借款人张一,向贷款人张三借款11万元整用于支付1号房改房过户费,经与贷款人商议,还款方式为将上述房屋出售后的钱款,必须首先从全款中拿出11万元整归还于贷款人,特立此据为凭。原告和张三均签字并按捺确认。2017年6月,涉案房屋变更由原告承租,由张三出资108291.31元于2017年6月23日购买至原告名下,并于2018年1月16日颁发了不动产权证。原告将该产权证交给张三。2019年1月3日,原告补办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目前,原告、三被告均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经询,原告表示不确定房屋的出售时间。
    四、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协议书》中虽约定分割涉案房屋的出售款,但前提为房屋必须出售后的房款处理,本质仍是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处分所做出的约定。原告虽登记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但根据原告与张三及案外人张五、张六签订的系列协议,原告和张三及案外人均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权益。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不确定房屋的出售时间,如原告怠于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则张三等人的权益无法实现。三被告使用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原告亦无权利要求房屋使用费,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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