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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传销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1-04-14    作者:郭永军律师

陈某传销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 2021.3.30

摘要:陈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约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庭前本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陈X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案件移送法院后准备开庭前均为取保候审状态,而开庭时法庭欲将被告人陈X予以逮捕,根据起诉书指控显示被告人陈X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发展参与人员2.4万余人,最高层级83层,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3.79亿余元。被告人陈某处于该组织第9层、下线层数46层,下线人数4047人,账面获利1539356.157元,实际非法获利138600元。那么按照刑诉法2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所属层级及发展下线人数均为错误。且本案中的司法鉴定和审计存在严重错误。在庭前本辩护人与公诉人、合议庭成员多次沟通,以最高法、最高检“六稳六保”保护中小型企业发展为由,最终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极大限度的减少了被告人的刑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豫0223刑初509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开封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开封市XX区XX家园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郭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李某某、寇某某注册成立郑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命寇某某为执行总裁吴某为总经理,秦某某为副总经理,牛某选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寇某某、吴某具体设计以众筹销售XX红酒为名的传销模式,建立XX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作为传销人员注册会员、投资、排列层级、返利的平合。该传销模式以众筹销售XX红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酒获取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分为大小区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为扩大传销组织影响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在全国范围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了由被告人陈某和郭某某、李某、曹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牛某某、周某某、段某某、段某某、贾某某、安某某等人运营的356个服务中心或报单中心,为参加人员注册会员报单提供便利,并按照报单金额的3%提成服务费。至2018年1月,该传销组织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经司法鉴定及审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发展参与人员2.4万余人,最高层级83层,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3.79亿余元。被告人陈某处于该组织第9层、下线层数46层,下线人数4047人,账面获利1539356.157元,实际非法获利138600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38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退赃票据,银行账户交易资料,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寇某某、吴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陈某积极退赃,且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陈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真诚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38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戚振岭审判员沈凤丽人民陪审员刘素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刘勇燃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备注:刑事辩护,案例为王!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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