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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遗嘱时继承的顺序

发布日期:2021-05-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张一、张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继承房产及遗留存款;2、本案诉讼费由张三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四与张五系夫妻,二人生有三子,即张三、张一、张六。张二是张六之子。李四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生前无遗嘱。张六于2013年11月15日去世,生前无遗嘱。父母生前留有房屋。母亲去世后,张一多次与张三协商房产继承事宜,但张三态度反复变化,称房产在其有生之年不过户、不买卖、不出租,母亲去世后两年内房屋不能有任何变化。房产继承让下一辈来解决。张一与张二不同意。张三没有子女,住两居室,张二未婚,住两居室,张一有已婚儿子,住一居室且无其他住所,故急于分割遗产。因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张三辩称,不同意张一、张二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我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大概是从1997年开始房改,我父亲问过谁买这个房子,后来是张二的父亲张六出资买的。这个房子应该归张二。我认为我对房屋没有份额,如果法律认为我有份额,我的份额愿意无偿赠给张二。 

    三、本院查明  李四与张五系夫妻,二人生有三子,即张三、张一、张六。张五于2008年2月24日死亡,生前无遗嘱。李四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生前无遗嘱。张六与保某生有一子张二。保某于2005年4月死亡,生前无遗嘱;张六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生前无遗嘱。房屋系张五生前从其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购买,1999年3月30日登记在张五名下。现该房屋空置,张一、张二持有该房屋钥匙。张五与李四生前有存款51万元,由张三持有,张三已于2016年7月31日将其中17万元转账给张一。庭审中,张三表示愿意将房屋中其所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张二,并当庭书写了书面声明;张二表示愿意将张五与李四存款中其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张三,亦当庭书写书面声明。另查,张五、李四、保某、张六均无其他继承人。  

      四、律师点评  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房屋系张五、李四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其中张五所有的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四、张三、张一、张六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张六所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二继承;李四所有的及其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三、张一、张六共同继承;其中张六应继承的部分,因张六先于李四死亡,故应由张二代位继承,张三、张一、张二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因此,张三、张一、张二每人各继承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三表示愿意将房屋中其所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张二,并当庭书写了书面声明,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此房屋张二持有的产权份额为三分之二。现张一、张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本院根据各继承人继承房产份额的比例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持有情况,判定房屋由张二继承所有,张二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向其余张一支付相应折价款。张五、李四生前所留存款,亦系二人共同财产,张三、张一、张二每人各应继承三分之一,即17万元;张二表示愿意将张五与李四存款中其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张三,并当庭书写书面声明,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张三已经向张一支付了其应继承的款项,故剩余款项34万元应归张三所有。  

      五、裁判结果  一、房屋归张二所有,张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一支付该房屋折价款1803533元;  二、张三持有的张五与李四存款340000元归张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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