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发布日期:2021-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 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是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使他人权利处于危险之中,并且最终导致对他人的损害。在此,如果存在共同故意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若存在单独故意则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3)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即共同危险行为有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处于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的境地。
  (4)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5) 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只是由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人行为所致,但又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都产生了损害结果,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共同加害行为。
  (6) 共同危险行为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过失将其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免责事由,学理上曾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证明实际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在于行为人全部免责的情况甚为罕见,法律规则不能建立在偶然性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