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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庞大(601258)多位股民接受调解即将获赔,诉讼时效所剩不多

发布日期:2021-06-27    作者:宋联民律师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所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案件进展 
    证监会处罚决定下达后,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致股价下跌造成自己投资损失为由依法展开索赔维权。 
    部分投资者诉庞大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已进入实质诉讼程序。此前部分庞大受损股民接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该批案件已于2020年9月15日上午开庭审理,公司在庭外与部分投资者达成了和解。但由于对调解中的赔付比例并不满意,有部分投资者拒绝了调解,仍在与公司进行诉讼。
后期投资者诉庞大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的管辖权变更为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中登律师代理部分投资者已向石家庄中院提交立案材料并且缴纳诉讼费完成立案,后续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案情回溯 
    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ST庞大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8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0 号),证监会依法对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某某信披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3月4日,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作为信披义务人披露的庞大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就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11600万股庞大集团股份事项,庞庆华未如实披露该交易实际受让方系其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的事实,并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亦相应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发生的合计金额24.56亿元的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三、庞大集团未披露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3月27日其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销案的相关事实。 
    据此,2018年7月3日,证监会依法对庞大集团、庞庆华信披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两责并究处以90万元罚款,另2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15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按照法院审理结果,在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ST庞大,并在2017年5月2日收盘后仍未清仓的投资者可以索赔。目前部分投资者已经参与索赔登记。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股民索赔需要准备什么? 
    投资者起诉索赔应提供如下资料: 
    1、ST庞大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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