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成功改判死缓案例
发布日期:2021-07-05 作者:康治斌律师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瑞及李某、宋某虎多次实施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2006年11月21日晚,四人相聚在西安市莲湖区曹家堡61号院李某与女友冯某娟的租房欲外出盗窃。出发前,冯某娟将他人还给王某的一把砍刀交给王某,王某遂将刀揣进怀里。后张某瑞、王某、李某、宋某虎外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预谋到西安市未央区贺家村实施盗窃,并沿西户铁路行走。王某和张某瑞走在前边,李某和宋某虎走在后边。当四人行至西户铁路贺家村道口时,王某因对张某瑞说话口气生硬而心怀不满,二人发生口角。王某趁张某瑞不备,遂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张某瑞头部、肩部等处猛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王某逃离现场,并不许李某、宋某虎将杀人之事对外讲。经法医鉴定:张某瑞为失血性休克及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据此,一审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经过:
在二审阶段,本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王某二审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及时查阅案卷材料,及时会见王某,深入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及时递交辩护意见,说服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家人与被害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且王某作案时年纪尚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对王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对王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诉辩理由予以采纳。由此,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王某的量刑部分,改判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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