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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拍卖分割共有房产需达到三分之二份额吗

发布日期:2021-07-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需要,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几人继承取得房产,其中一个继承人起诉拍卖房产分割房款,一审法院以份额未达到三分之二驳回,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作为涉案房屋的物权人,刘1有权提出分割方案。现刘1提出刘2等五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刘1房屋份额,但刘2、刘3、刘4三均表示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负担市场价格,且2012年曾与刘1商量过按15万购买。因购房份额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刘1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各自份额取得。但现在刘2、刘3、刘4三不同意拍卖变卖,三人份额总共为4/10,刘1份额为2/10,刘5及刘6没有明确表态同意拍卖变卖,故同意拍卖变卖的份额不达2/3,刘1要求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刘1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刘1是涉讼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刘1与其他共有人之间亦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房屋。因此,刘1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以同意分割的共有人未达到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为由,驳回刘1的分割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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