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谈丧假制度下的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1-07-15    作者:张梅律师

劳动者需要合法合理的丧假制度,其工作的完成须需要合理的工作制度和休假制度。然而,40多年前出台的现行丧假制度,期限只有1-3天,对于多数在异地工作的企业员工来讲,仅仅1-3天的时间是更加是不够用的。更为重要的是,适当延长丧假,也是促进企业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失去亲人是人生最悲痛的事之一,过短的丧假明显不利于员工消化难过的情绪。

在员工尚未走出痛楚情感的情形下,强制要求其上岗,不但会降低工作效率、影响工作质量,更有可能引发或导致工伤事故,不利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可谓得不偿失。对此,企业要以足够的理性,主动体恤员工;主管部门也应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设计、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为丧假设置出带薪、无薪的合理期限,让丧假制度美美与共地实现多方共赢。

时代在发展进步,丧假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顺势而变。这既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又需要对企业不善意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更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丧假制度。如此,才能把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促使丧假期间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