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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的转账是否应返还?

发布日期:2021-07-30    作者:杜红涛律师

情侣间的转账是否应返还?

案情简概:
李某与章某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2018年11日11时许,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及银行转账一共向章某转账支付25万元。当日12时许,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返还5万元,并在第二天,再通过支付宝转账返还5万元。剩余15万元,章某未返还。上述款项,李某主张系章某所借,要求偿还,故诉至法院。

律师以案说法:本案的争议是两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章某是否要进行还款。
考虑到情侣这个特殊的关系,恋爱期间产生的的小额财产的赠与或者日常支出开销应认为是维系关系的必要支出或者认为是双方的共同消费支出,不支持返还。涉案财物为25万元,已经严重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进一步审查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李某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提供了转账记录,章某辩称这是赠与,但是对此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律规定,原告李某只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称转账是为了返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章某应要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故对章某的该项辩称,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信。

而且,章某在接受25万元的当天和第二天都有转回款项的行为,但其并不能准确说明该转款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已经向章某支付借款,章某应当返还。

法官讲法
恋爱期间两方容易发生无偿赠与、一起支出、资金借贷这种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应当要承担返还责任要根据其性质决定,如果是在恋爱期间的自然人借贷,那么应予以返还;如果是赠与,一是要看财物大小,二是要看有没有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而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与与恋人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这里面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

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交流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一方不能请求返还。

但是大额的财物赠与,两方大多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可以看作这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两人最终不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没有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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