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02    作者:王宇航律师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劳动关系仍然是非正式的,双方在正式劳动关系之前都有一定的期限。也就是,雇主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评估员工是否合格,并检查员工。实际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与转型后工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成本的降低往往会导致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滥用。再者,有些雇主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只是对员工工作能力的考察,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是误解了试用期的性质。所以,正确理解试用期的性质,对于当事人在试用期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一种制度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指导原则,试用期制度也是如此,试用期原则主要包括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
试用约定自由原则是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就试用期达成协议,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充分表达意愿的结果,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这就是说,劳工法规定的试用期不是强制性的,双方只可以约定试用期,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了。但是,只要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和期限就要受到约定自由的限制,在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要约定工资和期限。
倾斜保护原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通过干预国家强制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相对较弱的劳动者,以平衡二者的利益。劳动法律不应只注重保护劳动者,保护标准也应不断提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