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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解答

发布日期:2021-08-25    作者:王宇航律师

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为让股权转让而达成的合同。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款,受让人支付价款以达成股权意向协议。股权转让是一种权利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权利变动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标的买卖合同,必须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公司股东与非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合同的转让时而产生的纠纷。随着自然人、公司股权投资越来越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最害怕的情形就是已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下面让我们一起研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常见情形。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虚假的意思表示主观方面是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藏双方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主张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而为虚假意思表示的,谁主张谁举证。关于串通为虚假意思表示,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如能证明间接事实并据此推认要件事实,虽无不可,并不以直接证明为必要,唯此经证明的间接事实与待证的要件事实之间须依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足以推认其关联性存在,且综合各该间接事实,已可使法院确信待证的要件事实为真实的,方可引以为据。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生时第一件事就是看双方的意思表示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证明要件方面有三个要点:(1)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3)违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生时第二件事就是看内容是否合规

(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这方面的证明要件也分为三个要点:(1)主观要件:主观上存在恶意,指动机不良,即合同当事人为自身私利,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主要是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出发;(2)客观条件:股权转让合同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3)程序条件: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存在恶意串通的待证事实予以认定。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生时最后要看是否存在其他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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