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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为打击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案

发布日期:2021-12-14    作者:邱戈龙律师

各国为打击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案



各国在重视非法侵入计算机网路信息系统犯罪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立法完善工作。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有《联邦计算机安全处罚条例》、《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等单行刑法。同时,美国多数州均有惩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单行刑事立法,例如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滥用法》、明尼苏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康涅狄格州的《计算机相关犯罪法》、弗吉尼亚州的《计算机犯罪法》等。而英国也制订了如《计算机滥用法》和《计算机犯罪法》等法案。

我国法律对防范和惩治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行政法规也较多,主要有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滞。而且在《刑法》中还对此类犯罪作出明文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其行为就构成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此,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侵入则是指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者批准,通过并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终端设备,釆用破译、窃取、截获、骗取计算机或网络密码等手段,非法进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裁取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侵入特殊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构成本霏,并不强调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入侵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为了窃取系统中存储的绝密责料和数据或输入计算机病毒,则又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般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择其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侵入上述领域以外的其它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在操作计算机时无意间进入上述特殊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均不构成此罪。上述两条规定的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该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貪污、郷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的霏行进行处罚”。因此,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又分三种情况: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副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情况;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的”情况;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情况。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犯罪的动机通常有:显示自己的才能、恶作剧、报复;出于政治、军事上的目的;敲诈勒索、经济利益、不正当竞争、诈骗钱财等。而其产生和发展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网络本身的脆弱性是该类犯罪产生的内因;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巨大的金钱利益诱惑是该类犯罪发生的外因之一,而网络安全意识欠缺、安全管理机制落后、网络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和取证,也是该类犯罪形成的主要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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