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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21-12-20    作者:黄雪芬律师

侵犯著作权罪-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责任承担


一、微博的概述

1、微博的概念
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从而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的类似社区的模式,以140字以内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当然微博并非中国的首创,最早同时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Twitter。在我国,“新浪微博”是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门户网站。微博的诞生是信息网络发展的产物,随着科技的发展,微博以其短而精的特征,适应现代生活的快节拍,因而日益盛行起来。

2、微博原创作品的认定

(1) 微博的本质。微博用户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内容,其他微博用户进而可以进行转发等动作。在这一系列行为中,微博服务商并没有直接提供或编辑任何一条具体的微博内容,笔者认为,微博类似一种信息存储空间,所以,那些适用于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律法规都应当同等的适用于微博。

(2) 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微博著作权保护争论的焦点是仅140字是否能充分的表达博主的意见看法和思想感隋。但是判断微博著作权唯一的标准不应只是判断其长度,而应看它是否可复制,是否具有独创性,140个字内容也离不开作者的构思,同时也不可能限制作者完整思想。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相应原理,微博著作权的判定标准,应强调“独创性、可复制性”。即发表的微博是具有“可复制性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无论字数多少,只要其是博主经过独立思考、智力创造,并且作品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等相关规定,不属于《著作权法》的禁止内容,但仍可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责任承担

1、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合理使用”制度
微博著作权侵犯的主要形式是直接引用行为,即直接复制作者在微博上原创内容的行为。直接引用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形式:一是传统纸质媒体直接转载他人原创微博。二是转发行为。由于微博具有即时陛、互动性等特点,这使人们喜欢随时随地不断更新微博,同时也愿意转载和分享别人的微博。

2、微博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行为
当微博用户侵犯了原创微博作者的著作权时,微博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微博服务商设定任何事前审查的义务,但规定了其承担事后通知义务。《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形中,微博服务商在接到侵权的通知时,仅需履行删除侵权内容义务,并不负必履行事前审查的义务。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微博即时分享、飞速传播的情形下,有关微博侵权的事实很难确定,判断某些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创作者著作权十分困难。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1、微博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 微博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不高,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不高。绝大多数普通微博作者仅仅是将发表微博视为心得分享的平台,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或者转发复制等行为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当用户浏览微博时,一般微博服务商都支持直接复制微博作品的的功能,在未经原创作者知晓和同意,并且不注明原作者的情况下,将其作品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中。一般博主发布的微博作品,只是内心情感的抒发,并不追求其他利益。所以,当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时,并不会认为是权利受到损害,相反的,有时会有一种被他人认同的愉悦感,因而权利人一般不会主动维权。

(2) 举证困难也是原因之一。微博是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技术的集合体,其原理需要专业知识。微博的博主大部分是普通民众,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当微博作品受到侵犯时,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因而导致取证、举证十分困难。

(3)微博作品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自2012年3月起,我国主要的微博门户网站开始采用实名认证规系统,每位微博用户都必须用实际姓名申请账号。但当发生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情形时,由于微博用户众多,确定原创作者十分困难,加之微博作品传播速度十分迅速,侵犯同一微博作品的行为人众多,确定被告更是难上加难。

2、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微博作者维权意识。立法保护是对微博著作权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从我国现行的相关著作权立法来看,首先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其次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新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这样不但可以增加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又能增强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胜诉后的执行力。同时,加大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增强微博著作权主体的维权意识,创造良好的维权氛围,保障合法权益。

(2)完善证据制度。在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证据获取一直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最为困难的问题。虽然现在一些微博客户端已经实行实名制,但实名制等身份信息仅作为后台注册的必须条件,前台仍匿名显示,对于那些不懂计算机技术的受害者,仍然难以确定侵权人。而在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中,侵权人完全有机会将侵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因此,为了证明微博著作权受到侵犯,原创者须提供相应的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强,对于那些不懂技术知识或没有专业人士的协助,取证以及证据保全等都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要支付较高的公证费用才能获取侵权证据,维权成本高,以致部分原创作者放弃维权。

因此,应增加证据保全的技术方式,使得权利人容易掌握,例如通过比较简单的截图、复制等方式,轻松保存电子证据。必要时也可对已收集的证据采取公证保全,或申请法院勘察、收集证据。同时,网络服务商可在技术层面上进行优化,如附上“是否同意转载”的选项及相关标识,使得原创作者在发表时就明确知悉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从而使这些声明也可以作为维护著作权的有力证据。总之,当原创作者微博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不再因为证据获取及保全等困难而放弃维护合法权益。尊重版权、保护版权,尽可能提供更多证据保全方式,切实保护每位著作权人挖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

(3)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履行被动审查义务,当出现举报或者通知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及行为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就应对扩大部分损失与侵权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负有警示提醒义务,即在网页或者客户端的醒目位置表明具有声明和警示作用的标语,明确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后果,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该项义务,那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应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自己责任,其责任与其他微博侵权人的责任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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