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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九)

发布日期:2021-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7、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 涉案物品清单;

  (四)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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