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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恐吓被征收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2-01-27    作者:汤圣泉律师
   征收人恐吓被征收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

中延生向国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
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第32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
罚。
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采取暴力手段强制实施征收的行为,涉及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相关刑法罪名主要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罪即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
蛮的手段对征收房屋、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征收人或者房
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从而触犯刑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以此向公
安机关报案或者检察院控告,从而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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